2008年12月15日,瑞士發(fā)布了關于糖、甜味食品和可可制品的法令修訂草案。具體修訂如下:
——第2章“糖及糖制品”的新結構及根據關于人類消費的糖的理事會指令2001/111/EC某些規(guī)定的修訂。
——甜果制品(根據法令GZ: 75210/0005-IV/7/2006 v. 2.7.2006公布的奧地利食品手冊第IV版,法典第B22章 糖及糖的類型),異麥芽酮糖(根據歐盟委員會決議2005/581/EC)和D-塔格糖(根據食品標準局評估)被吸收為新的糖類型(第13a條第5-7款,第14 條第5-8款, 附錄1第14、16 和17項)。
——第14 條第1款:被修改以符合指令2001/111/EC:凈重20克以上必須顯示重量(以前是50克)。
——第14 條第2-3款:這些款項包含關于液體糖、轉化液體糖和轉化糖漿標簽的新規(guī)定,依照指令2001/111/EC。
——第31-53條:定義被修改以適應關于人類消費的可可和巧克力制品的指令2000/36/EC的限制。
——附錄1:列出了所有許可的糖類型,依照歐洲法律和國際標準。
——附錄1a:這個新附錄包含一個修訂的不同類型的糖產品清單,清單以前在附錄1中。此外,干香草果最低含量要求隨香草精的量而增大,香草精的量相當于干香草果最低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