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問題
【案件概要】
甲乙兩公司簽訂鋼材購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鋼材,總價款500萬元。甲公司預支價款200萬元。在甲公司即將支付預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證據證明。于是,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擔保,乙公司拒絕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案情疑云】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以法點評】
(1)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甲公司作為先為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于締約后財產狀況明顯惡化,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xiàn)時,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護權益不受損害。因此在發(fā)生糾紛時,法院應支持甲公司的主張。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①須是同一雙務合同所產生的兩項債務,并且相互為對價給付。②互為對價給付的雙務合同規(guī)定有先后履行順序,且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的履行期屆至。③應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現(xiàn)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對價履行債務的能力。④應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未能為對價給付或為債務的履行提供適當?shù)膿!?span lang="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