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色区亚洲熟妇_欧美深夜福利一区_特级一级全黄色毛片_97视频精品全部免费免费观看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風險與自力救濟

瀏覽量:278 作者: 來源:中國法院網 時間:2013-06-21 【字號:

2007528日主營煤業(yè)的A公司成立,登記股東四人。其后數年間。A公司股份全部由股東L一人取得,但工商登記中股東情況并無變更。2010615日,A公司與B公司在地方政府簽章見證下簽訂《合資協(xié)議》,約定B公司以現金出資,A公司以礦權出資,雙方合資成立C公司,B公司與A公司分別持有C公司51%49%的股權。201010月,C公司注冊成立;
2010125日,L作為甲方與乙方Z簽訂《退股協(xié)議》,甲方將其所持A公司股份作價后協(xié)議讓與乙方,協(xié)議約定Z應在2011530日前分三期將轉讓款全部支付給L。協(xié)議簽訂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了少許轉讓款。
2010126日,G作為股東接手A公司,并對A公司進行了全面管理。2011831日,G及其所派人員全部撤出A公司及礦井,放棄對A公司的管理。
2011929日,A公司與B公司在當地人民政府見證下簽訂《退出關閉協(xié)議書》,A公司承諾退出煤炭開采行業(yè),自行關閉其煤礦B公司則作為河南省煤炭企業(yè)兼并重組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fā)文件確定的主體,對A公司退出煤炭開采行業(yè)自行關閉礦井補償1100萬元。
《退出關閉協(xié)議》簽訂后,《退股協(xié)議》乙方G以甲方L授意他人將合同標的礦井關閉并領取補償款造成《退股協(xié)議》無法實際履行為由,拒絕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L則一紙訴狀將G、Z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連帶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以及利息;Z則反訴L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轉讓款。
201212月該案終審審結,法院最終駁回Z之反訴,判決GZ共同支付L剩余股權轉讓價款及同期利息。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L應否返還已收取的少量股權轉讓款。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履行中的風險及風險分擔 關于標的物風險的發(fā)生致使履行不能的風險分擔問題,大陸法系國家學者多持兩種觀點:法國合同法理論認為當債務的不履行系因不可抗力造成時,債務人的義務即被免除;德國合同法理論則認為風險問題中的主要問題是貨物發(fā)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被稱為價格風險。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論對此則持相反見解。美國學者A·L·科賓對此有精辟的論述,他認為:如果合同當事人所允諾的特定履行成為不可能時,……允諾進行履行的一方……應由其承擔損失其財產價值的風險(因為他是財產所有人)。同時,他還要承擔不能獲得約定交換物(如價金)的風險。
那么,不管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上有一共同認識,即只需依照物的風險由所有人承擔的原則處理,因標的風險所生之種種問題即可迎刃而解。近年來,由所有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幾乎已經成為民法理論上的共識。
買賣法作為交易法,其直接結果就是導致所有權的變動,而合同標的物所有權之變動必然以買賣合同的訂立和生效為背景??紤]標的物所有權變動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轉移,各國學者在以買賣合同的訂立和生效為研究背景設計了不同的物權變動模式。
盡管很多學者一再強調物權法律關系與債之關系純粹屬于兩回事,但不可否認的是:買賣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都直接影響著物權的存與滅。
在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這個問題上,學界的觀點基本分為兩派:(1)所有人主義,即標的物風險由所有權人負擔;(2)標的物風險與所有權相分離,比如有立法例規(guī)定當事人可約定簽約之時貨物所有權即已轉移。
前述觀點大多基于對動產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研究,而以不動產作為交易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規(guī)則顯然與動產略有不同,既有采取債權意思主義模式觀點,也有采取形式主義觀點。我國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交易規(guī)定了以登記的形式作為對抗第三人的形式主義標準,但該登記僅僅用于對抗交易各方之外的第三方之權利主張,對于交易之成立及效力仍按照合同法中買賣標的物以交付為轉移的原則處理。
本文引用案例中,基于標的物屬性之公示程序顯然只是對抗非合同方的權利主張,合同標的即已轉移至乙方手中,標的物滅失風險亦當隨之轉移。
2.股權轉讓標的物因遭遇合同主體之外原因滅失之自力救濟 從法律體系上分析,自力救濟制度既屬于民事實體法范疇,又屬于程序法范疇,我國現行法律中尚無統(tǒng)一的定義。從該制度的法律特征分析,民法中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制度、緊急避險制度以及留置權制度均屬自力救濟范疇。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的規(guī)定,標的物滅失風險以交付為界。合同貨物交付后滅失風險已經轉由買受方負擔,但買受方逾期仍未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出讓方顯然有權依約解除合同,收回標的物,亦有權主張要求買受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合同法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該規(guī)定賦予了合同守約方因對方違約的索賠之權,也將主動止損的義務加諸其身。
本文引用案例中,受讓人乙方認為:股權出讓人甲方在簽約后把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再次處分,系以實際行為表明甲方不再繼續(xù)履行原股權轉讓協(xié)議,且乙方認為己方早在此前已經要求解除合同,甲方的行為恰是對于乙方此前解除合同要求的響應。甲方則認為乙方已經棄置股權項下財產,甲方積極干預是為避免標的企業(yè)的損失繼續(xù)擴大,且在政府要求下也不得不出面辦理相關手續(xù),甲方并未解除對于目標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
一般來說,已經賣出的財產再次處分會涉及到無效處分或者侵權兩種情況,但此處的處分系基于政府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之需要,依法定程序給予相對人適當補償后采取具有一定強制性的措施,該措施的采取無須與相對方協(xié)商并獲得同意。因為該類措施直指相對人的經濟利益,其實質是對于公民財產權利的限制甚至剝奪。如果該行為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為相對人應無條件接受,并予以適當配合;如對該行為合法性持有異議,可經由行政復議或訴訟程序獲得救濟而非民事救濟途徑。
該案中,L作為登記在冊的A公司股東,在工商登記中的股東信息未做變更之前,政府的行政行為只會指向名義上在冊的股東,L簽署協(xié)議并非基于自身意愿,亦非為獲利,自然該處分行為不存在任何侵權的要素。
那么L的行為是否可以理解為主動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筆者不這樣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L授意他人與政府簽署《關閉協(xié)議》,是為了防止自身損失的擴大,而非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更未通知受讓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不能發(fā)生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解除合同的效果。
經由上述分析,解決本糾紛所需解決之真正焦點在于:股權轉讓合同受讓一方未依約付款之前提下,股權出讓方該如何獲取救濟?按我國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后返還標的物是較為常用的一種救濟方式,但類似此案中,公司股權作為買賣標的物的合同之一大特點就是:隨著公司或企業(yè)經營權的易手,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便失去控制。以法定方式取回的公司股權往往難以保證其真實的經濟價值,若出讓方依法僅能取回一個空殼,其當然有權選擇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合同。
 
本文所述案例中,股權出讓方選擇繼續(xù)履行而合同標的物恰又面臨滅失之虞。因財產的受讓方棄權出走,出讓方若不應政府之召喚出頭,最終合同標的物價值無存,必將造成受讓方履約能力大打折扣。出讓方出面簽署《退出關閉協(xié)議》的做法甚至可以極端的理解為一種積極的避險或防衛(wèi)行為。
自力救濟是對于公力救濟覆蓋不足、手段滯后的有效補充,而且暗合了民法法理中填補、止損之需,當為有效且合法之舉措。正是基于此等因素,終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出讓方的訴訟要求,并認可了出讓方簽署《退出關閉協(xié)議》的行為。

(徐家力)

相關新聞:
上一篇:
下一篇: